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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益驱动 隐性的输送链条 初步统计,每年以明暗方式,基金行业向银行的销售网点输送资金达数十亿元,其中相当部分涉嫌违法违规 庞大的基金灰色营销模式,所涉及的利益亦非寻常。本报记者对京、沪、深、广十多位资深的基金业销售人员以及银行渠道人士进行了暗访调查,证实目前业内绝大多数的新基金发行涉及灰色激励。 除了“台面上”的基金销售费用外,一线营销渠道还将获得基金公司私底下以各种名义支付的“灰色激励”。初步统计,每年以明暗方式,基金行业向银行的销售网点输送资金达数十亿元,其中相当部分涉嫌违法违规。 知情人士称,按照2012年的最新标准,发行一只十亿规模的股票基金、或者三十亿的债券基金,基金公司用于销售渠道的“灰色激励”额度,一次将达到500万元上下,如果股票基金发行规模达到20亿元,基金公司的灰色激励通常会达到600万至1000万元的级别。 灰色激励的“体现方式”主要是两种,一种是以“教育培训”的名义请吃玩乐,另一种则是直接物品现金“相赠”。如果两者都没有,则一个“纯自然销售”的基金产品通常销量不会超过千万档级。 根据业内人士透露,2012年最时新的产品是奢侈品手袋,主要公关银行分支机构的分管领导。奢侈品的好处是“牌子硬、能够升值,方便脱手”。 “基金销售的关键:第一是激励到位,第二是人情沟通到位,第三才是产品质量。”上海一家基金的营销主管掰着手指说着基金销售的要诀。 沪上一家基金公司的前高管洪先生(化名)则透露,当下基金销售的灰色激励,支付幅度已经诞生“行业标准”:“货币基金必须支付至少销售额的万分之五,债券基金支付销售额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二,股票基金的激励比例高达千分之五以上。” 在离开基金业之前,洪先生是一家基金公司的销售体系的主管,掌管着整个基金公司销售体系的运作,通晓业内关于销售的所有明暗操作。 “千分之二或千分之五只是起步费率,还有各种各样的加码方式。”深圳一家小型基金公司的渠道总监在暗访中表示,“有的基金公司会提供阶梯形的激励费率,单笔申购规模越高,激励比例越高,还有的基金公司提供所谓的亿元费用比,一个分行销售过1个亿,给予额外的费率奖励,等等。销售困难的时候,这个费率还会上浮。” 巨大的或明或暗的销售成本,迫使曾经很舍得砸钱的基金公司开始逐步退出新基金发行。根据统计,2011年,业内有包括益民、长安、安信、国金通用等公司没有新基金发行;2012年前8个月,又有4家公司未发行新基金。不少基金高管私下感叹,基金公司已经承担不起“发行成本”了。 灰色变身 激励费成投教费 知情人士透露,由于费用巨大,且可能涉及违规,“灰色激励”的支付经常需要“移花接木”到其他账户上 虽然“发行成本”和“奖金”一路走高,但奇怪的是,在基金公司的账簿上,激励费用并不过于显山露水。知情人士透露,由于费用巨大,且可能涉及违规,“灰色激励”的支付经常需要“移花接木”到其他账户上。 根据监管机构2010年颁布的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》:“基金管理人……不得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支付或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”。而通常基金销售协议上,只有申购费、赎回费和尾随佣金(客户维护费或销售支持费)项目。由于上述费用的比例通常都有一定行规,并不能达到基金公司对一线渠道“有效激励”的目的。 于是,“投资者教育费”(类似的还有“投教费”、“培训费”)的名目应运而生了。 投资者教育费(包括投教费、培训费等),顾名思义是用于支付为投资者或渠道销售人员提供投资知识普及、技能提高等的专项费用。但据业内人士透露,其目前的重要用途是作为渠道销售的隐性奖励。 按照洪先生等业内人士的说法,目前几乎每只新基金的销售都会列支相当比例的投资者教育费,且比例浮动非常大,“基金销售难以推动时,投教费的比例可以达到千分之五(股票基金募集额)甚至更高,一只股票型基金如果募集超过10亿,几百万的投教费预算就肯定砸下去了。” 灰色激励的具体数额也是严格匹配于渠道销售量的,以达到“按贡献分配”的原则。 通常,在发行期间,只要有投资者从银行、券商等渠道购买基金,相关的销售激励表就会添上新的数字和对应的投教费数额。这些数字会在发行后汇总成一张详细的“投资者教育费”的明细表。渠道和基金公司的销售经理们会一一核对。 “基金发行过程中,基金渠道人士会每日查看负责区域银行销售情况,并发回公司进行确认,确认为有效认购或申购时,基金公司就开始通过第三方公司走支付流程。后者一般多个工作日才能完成。”北京一位渠道人士表示。 所谓的支付流程,指的是灰色激励从基金公司辗转到销售客户经理的手中。这是另一个婉转而隐秘的过程。 “通常,基金公司会找第三方会务或培训机构,商量好一定比例的返佣(一般8%到15%),再由其将相关激励款项转移给销售渠道。基金公司方面的支出名义是组织销售渠道培训或会务,具体活动的组织则是第三方机构。”深圳一家基金公司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。 而且,为了符合规定的要求,第三方机构甚至会出具活动方案和负责现场照片的提供等,以证明确实进行了“培训”和“教育”。为了承揽生意,中介机构是不介意具体活动内容的。 当然,还有更为胆大的方式,即渠道通过第三方机构直接给予发行方“现金激励”。前两年,某家基金公司的举报信上,就出现了该公司高层为了安抚某家银行的地方支行领导,通过一家酒店辗转提现给予对方补偿的内容。虽然,上述内容最终未被监管机构证实,但在业内人士看来,这个流程并不意外。 “直接提现的行为,现在算是特别胆子大的,不过,在2010年以前,相关销售规定发布之前,通过第三方中介公司套现给予渠道激励,在行业内是存在的。”上述深圳的基金业人士称。 |